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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股权激励协议中的赠与表述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股权激励属于赠与的,对于股权激励的性质,应当综合合同整体约定、合同目的以及订立背景等因素进行审查。如果股权激励以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工作业绩等为条件,这与用人单位授予其股权激励之间具有牵连和依存关系,具有对价的意义,构成对待给付,此种股权激励协议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不是赠与合同。

夫妻单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效力及返还

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二女。2022年2月,王某与姚某相识,同年11月,二人开始租房同居生活。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姚某转账,累计约3万元,还通过某直播平台向姚某的平台账号多次打赏礼物,累计约5万元。南某知晓后,起诉要求姚某返还王某打赏的钱款。

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合同的租期为十年,俞某迟延六个月交付租赁物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较小,若继续履行合同,钟某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

如何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涉他人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义务

个人信息主体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浏览记录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协助提供的义务,但不应侵害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根据场景的不同,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准确的网络链接地址可以认定履行了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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