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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遭遇销售欺诈 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8-02-07 点击次数:1621

      2017年3月25日,消费者陈某到贵阳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余庆县设立的销售点购买汽车,经双方商议,陈某决定以12.5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国产品牌的新车,并当场交纳了5000元的购车定金,此后又缴纳了5万元首付款,其余车款以按揭贷款方式进行了支付。2017年4月3日,该公司将车辆交付给陈某。陈某驾驶该车于2017年4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左前部受损。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工人发现车辆左前门至车尾的钣金及漆面存在维修过的痕迹,陈某遂联系销售公司,但该公司认为该情况是陈某自己造成的,不予处理。经市场监督部门调解未果,陈某于2017年5月8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该车左后车门前密封胶条上附着有色漆,左后车窗三角玻璃后部边缘附着有印迹,是后附着上去的,左后车门内部有钣金修复机使用过的痕迹。陈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销售欺诈,于2017年6月8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及承担鉴定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铺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该车存在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按购车价12.58万元的三倍进行赔偿及承担鉴定费5000元,合计38.24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施行后,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将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明确给销售者,打破了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长期处于强势地位的局面。消费者在遇到销售欺诈行为时,更应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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