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同行为“抄袭狗”
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A公司在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文章,指责同行B公司为“抄袭狗”、“做贼心虚”以及“坑骗客户”等。该文章阅读量较大,亦被广泛转发。
B公司认为,身为留学中介同行,A公司广泛散布和传播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诽谤其抄袭,无非是为了借助公司在留学中介行业的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借机炒作,以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给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
但A公司则称,该公司无非是将真相告知大众,所有的澄清与言辞均是客观、适度的。就算因为气愤有些语言上的使用不当,也完全是普通大众朴素的情感,完全可以理解,这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言论属于脱离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对“真实情况”的过度解读,极具攻击性,而非“普通大众朴素的情感”。该行为构成对B公司的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合理支出2万元。
■法官提示
遭侵权主要留存证据
朝阳法院谭乃文法官表示,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知乎等互联网自媒体异军突起。然而,不同于传统媒体较为严格的发布监管模式,自媒体往往缺乏事前的监管,涉自媒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企业公众号在网上随意吐槽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
很多企业在经营自媒体微信号以及发布朋友圈时,可能因发布不当内容而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发布信息需提高注意义务,杜绝发表不实言论、进行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被侵权的公司及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通过公证流程和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举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