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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被弃医院,医患“疙瘩”如何解?

发布日期:2018-07-24 点击次数:1017

      新生儿病危之际,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过医护人员一个月的精心治疗,患儿生命体征稳定。当医生要求患儿转院进行康复治疗时,父母竟然将才满月的孩子遗弃在医院。无奈之下,医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履行抚养义务,腾退所占病床,支付医疗费用。医院胜诉之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情执法,最终让患儿回到父母的怀抱。

  遗弃患儿 狠心父母被起诉
  2016年3月7日,高龄产妇江某到安庆现代妇产医院分娩,入院诊断有流产的迹象。3月9日,江某分娩一男婴,出生时是脐带绕颈两圈,新生儿重度窒息。当天清晨,婴儿在安庆现代妇产医院医护人员及父亲吴某陪同下,通过120急救车转入安庆市立医院新生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等症状。
  吴某在入院记录、病情告知记录单、病危通知单签名并预交医疗费5000元。吴某、江某与安庆市立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经安庆市立医院医护人员一个月的尽心尽力治疗,患儿生命体征稳定。鉴于患儿状况业已过新生儿期,不属于新生儿科治疗护理范畴,需要转上级儿童医院做专业的康复治疗。4月10日,医护人员告知患儿家长:“患儿可转上级医院进行神经系统康复治疗,继续营养脑细胞对症治疗。”谁料,吴某、江某一走了之,不再到医院照看患儿,任凭医生电话催促,也拒绝来医院办理患儿出院手续,不履行法定监护责任。截至2016年5月17日,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
  无奈之下,安庆市立医院于5月19日向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江某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履行抚养义务,腾退所占病床,并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支持医院诉讼请求
  6月21日,根据吴某、江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安庆现代妇产医院为该案被告,共同参与诉讼。6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吴某、江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江某到安庆现代妇产医院进行分娩,与该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3月9日,是安庆现代妇产医院将江某分娩的患儿送去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吴某、江某对此不清楚。吴某、江某不承认与安庆市立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安庆市立医院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安庆现代妇产医院辩称,江某分娩男婴的当天,男婴在其父吴某陪同下,通过120急救车转入安庆市立医院治疗,自此,吴某、江某与安庆市立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来说,安庆现代妇产医院不是此案合同的缔约人,因此,吴某、江某申请追加安庆现代妇产医院为该案被告参与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后,法官于7月14日就此案组织调解,因吴某、江某拒绝到庭参与,无法协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江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履行抚养义务,腾退所占医院病床,并向安庆市立医院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
  温情执法 患儿重回父母怀抱
  判决生效后,吴某、江某夫妇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仍将患儿遗留在医院长达半年时间。9月下旬,安庆市立医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法院及时安排好执行团队开展工作。执行法官王涛接手该案后,立马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多次拨打吴某夫妇的号码均无人接听。
  10月11日,王涛了解到吴某夫妇已不在安庆市区,回到东至县农村老家。执行局迅速安排好人员和车辆,同时联系上患儿的主治医生,一同前往吴某夫妇的老家。
  吴某的老家在东至县一个偏僻乡镇的山村里,当执行法官找到吴某的老家时,他家已大门紧锁,向周边的邻居打听到吴某已经搬到镇上去了。执行人员又驱车前往镇上,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吴某。
  见到吴某后,主治医生先详细介绍了患儿目前的身体状况。吴某得知儿子目前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消息,宽心了很多。王涛从情感到责任、法律,劝吴某早日接回孩子,履行做父母的义务,并明确告知吴某夫妇若仍然将孩子丢在医院,不履行抚养的义务,必将依法严肃执行,必要时以涉嫌遗弃罪,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吴某对自己的行为很愧疚,当场向执行法官和主治医生保证,三天后自己会和妻子一起到医院把孩子接回来。
  三天后,吴某和妻子来到法院,执行法官通知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和主治医生到法院进行协调。吴某提出,自己所欠医院的4万余元医疗费,愿意支付,但目前经济实在困难,没有给予能力;另外,自己妻子和当时分娩的妇科医院之间的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受理;孩子康复还要相当多的后续医疗费用,希望医院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医院方负责人同意给予吴某夫妇一定的宽限期支付医疗费,同时表示,会请示相关部门看能否给予一定的减免……
  在充分协商之后,吴某夫妇跟随主治医生一同赶往医院,接儿子出院。
 
  ■法官说法
  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要依法
  本案主审法官俞健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指医方与患者之间因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吴某、江某将所生之子送到安庆市立医院诊疗,该医院接收该患儿并予以治疗,该医院与吴某、江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现有证据证明,安庆市立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尽到相应的义务。而患儿的法定监护人吴某、江某未尽到支付全部医疗费的义务,特别是在安庆市立医院明确告知“患儿可转上级医院进行神经系统康复治疗,继续营养脑细胞对症治疗”的情况下,吴某、江某未到医院办理患儿出院手续,对此,安庆市立医院有权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并享有追要拖欠的医疗费的权利。安庆市立医院要求吴某、江某支付医疗费,为患儿办理出院手续、履行抚养义务,退出病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安庆现代妇产医院不是该案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约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司法观察
  坚持患儿利益最大化
  “坚持患儿利益最大化,是办理此案必须坚持的第一原则。” 办案法官俞健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到实处,是我们每个法官需要深思的问题。
  本案中,安庆市立医院依约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的诊疗、护理义务,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即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用义务。患者阶段性治疗结束后,安庆市立医院建议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带患者转上级医院进行神经系统康复治疗,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不仅没有按医嘱为患者办理转院手续还拒绝缴纳医疗费,显然构成合同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安庆市立医院有权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支付医疗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俞健多次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到患者法定监护人的矛盾内心:将患儿滞留在医院于心不忍;带回家又担心没有能力照顾。了解到这些实际情况后,为圆满解决这起纠纷,法官从情与法的角度,双管齐下的对患儿家属开展思想工作。
  为保护患儿合法权益,法官多次动员患儿法定监护人探视患儿,分析利弊。结合安庆市立医院诊疗意见,对其阐明此阶段患儿最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父母的陪伴,而不是医院冰冷的仪器;再者现阶段治疗方式早已不适合患儿病情的康复。希望法定监护人为了患儿的康复,相信医院的诊疗建议,作出最利于患儿康复的决定。
  办案法官从情理与法理多重角度考虑问题,最终依法作出判决,不仅定分止争,更是最大化的为患儿争取到其应该享有的权益,患儿家属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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