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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假期打工受伤用工单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5-07-09 点击次数:3635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寒假打工期间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用工单位担全责。今年1月正值寒假,某大学学生李娟(化名)到某酒店打工。期间,李娟在清洗酒杯过程中,被一只破裂的杯子划伤右手。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和手掌肌腱划伤。因双方未谈拢赔偿问题,李娟将该酒店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娟在寒假期间到酒店打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双方的用工关系实属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李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李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313元。
      学生打假期工的现象现在很普遍,随着这种勤工俭学热升温的同时,事故也多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境中,学生与假期打工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学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事实上,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在外打工并不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的打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打工学生与用人单位可能构成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当受到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所以假期打工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依据劳动法规定所要求的赔偿金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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