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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机票召来诈骗短信被骗八千 乘客状告南航

发布日期:2015-10-16 点击次数:2656

      在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官网上成功预订机票后,乘机前一天却收到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南京市民马女士按短信提示重新购票因此被骗8662元。马女士认为是南航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才导致被骗,于是要求南航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1万余元。10月13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接到“航班取消”短信,被骗“重新购票”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马女士今年8月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登录南航官网,替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张8月6日从重庆飞往拉萨的机票。可就在即将乘机的前一天,马女士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尊敬的王某某旅客您好!紧急通知,您将乘坐的2015年8月6日(15:55起飞18:35到达)重庆-贡嘎航班:CZ3643,该航班由于飞机机械故障已被取消。收到通知请尽快联系客服热线:4008360118,及时办理改签或退票。”落款为南航。
  因信息准确丝毫不差,马女士对此深信不疑,便拨打了短信中留下的客服号码,问是否能改签当天其他班次。对方告知不能改签,要改只能改到两天之后,解决的办法是退款或重新购买当天机票。马女士表示说丈夫急事必须按时出行,对方便说那只能重买机票,且只有公务舱可以提供,价格为8662元。马女士按照对方指示,打了8662元到一个账户里重新购买了当天机票。
  钱打过去之后,马女士为确认订票成功,随后又拨打了南航官方客服号码,客服人员查询说,她原先的航班并没有取消,也没有出现机械故障。马女士一听,知道自己被骗了,问怎么办,客服人员建议她报警。事后,马女士坚决认为是南航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才导致骗子有机可乘。协商未果,她一纸诉状将南航告到法院。
  争议焦点:南航是否存在信息保管不善的责任
  10月13日,马女士作为原告,其丈夫王先生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南航是否存在信息保管不善的责任,原告的损失是否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马女士诉称,由于接到的短信信息极其准确,且她认为订票没有通过第三方,是直接在南航官网上订购,这个信息应该只有南航和自己掌握,不会有其他人知晓,因此对短信深信不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被告南航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南航辩称,根据南航票务系统后台的记录,马女士是通过第三方网站“去哪儿网”订的机票,用的也是她自己的电脑,在此过程中,电脑病毒、第三方网站等环节,都可能把她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马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南航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原告的损失是由第三方即诈骗分子造成,应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南航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订票过程中,南航多次发送过确认短信给原告,每条短信上都附有南航的官方网站和客服号码,为的就是提醒客户不要上当受骗。在当今诈骗短信满天飞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尽到自己的谨慎义务。马女士虽然一直强调诈骗信息内容非常准确,但这不能排除她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果说是南航泄露的,那原告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针对这一说法,原告反驳:“去哪儿网”只是提供了南航的链接,他们一点链接就直接链到南航官网了,他们在“去哪儿网”没有留下一丝一毫的个人信息,所有个人注册信息都是在南航官网上完成的。原告认为,按照南航律师的这一逻辑,如果说自己的信息是在“去哪儿网”泄露的,那么被告也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并称,其在网络上查到的南航因乘客个人信息泄露严重被投诉在此类投诉中排第一。据其了解,南航有专卖旅客个人信息的“内鬼”,且有可能被骗子攻破南航网站获取信息,因此认为南航在信息保管上的不作为显而易见。
  而被告就此则坚称,南航的网站是定期扫描的,不会发生被攻破的情况,自己的员工也没有出售乘客信息的行为发生。
  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双方都认为对方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案件休庭后法官表示,此案如果调解不成,再行开庭或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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