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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残疾人信息收集制度残疾监测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7-21 点击次数: 1734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就《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0-6岁视力、听力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对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同时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残疾预防工作“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全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实施预防工作计划、普及预防知识、收集信息、监测干预等职责。
      卫生部门在开展疾病防控、母婴保健等工作时应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进行残疾预防;公安、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发生。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制度和残疾监测制度。针对目前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开展残疾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等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康复机构等职责。
      针对实践中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康复工作由各自主管部门监管,其他康复机构无人监管、情况不明的状况,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要求,并在重申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要按照各自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执业、接受监管外,规定了统一的备案制度,要求所有的康复机构向当地残联备案。
      征求意见稿对康复工作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与现行的资格管理制度作了衔接:从事医疗、教育康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护士、教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假肢矫形器制作、助听器验配等康复服务职业依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按照规定对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彩票公益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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